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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延期事项及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章卫东、张华、王焕军Copyright © 2015-2022 东方评测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6824号-8 联系邮箱: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