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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中,案涉房屋原归属张斌与刘芳夫妇共有,后二人在离婚时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女儿张燕。后刘芳撤销赠与,又将自己的房屋份额遗赠给弟弟刘明。
刘芳去世后,刘明把张斌父女告上了法庭,请求对该房屋享有同等居住权,并要求张斌交付房屋由其居住。今天(6月30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张斌对该房屋享有的居住权,优先于刘明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性权利,驳回刘明诉讼请求。
2019年初,张斌与刘芳调解离婚,并就两人共有的房屋约定如下:“二人在世时只允许本人居住,不得出租、出售或转让,禁止借给他人居住;二人身故后,交由女儿继承。”
2020年3月,刘芳因患病需要治疗,要求女儿张燕支付医疗费遭到拒绝。同年6月,张斌和刘芳再次约定:“若将该房屋出售,收益二人各得50%;协议签订后二人均不得在该房屋内居住,且不允许其他人居住。”随后二人均搬离该房屋。
同年9月,刘芳在弥留之际留下遗嘱,其去世后所有的房屋50%产权归弟弟刘明所有,并由刘明负责料理丧葬等事宜。2022年9月,张斌因无其他居所,欲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对此,张燕表示同意,但此举却遭到刘明阻挠。
后刘明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斌父女,主张其依据刘芳遗嘱而享有对房屋的50%所有权,对该房屋享有同等居住权,并要求张斌交付房屋由其居住。对此,张斌表示依据其与刘芳的离婚协议,房屋由张燕所有,遗嘱为无权处分。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斌二人在离婚时关于该房屋的约定可以视为将该房屋赠与给张燕。但是在刘芳患病期间,张燕作为受赠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刘芳作为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刘芳在2020年6月与张斌的再次约定视为行使撤销权的表现,刘芳仍享有该房屋50%的权益。刘芳在遗嘱中对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进行处分的行为合法有效。
虽然刘明因遗嘱而对该房屋享有权益,但无法中从遗嘱中得出其享有居住权益的结论,且刘明具有住所。故刘明对该房屋的权益指向为财产性权益,即若该房屋变卖后,刘明享有出售价款的50%。无论张斌对该房屋享有50%的权益是基于对张燕的撤销赠与,还是张燕接受赠与后取得房屋权益,张燕均同意张斌居住使用该房屋。
鉴于张斌除该房屋外并未有其他房屋居住,依据民事权益位阶,张斌对该房屋享有的居住权,优先于刘明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刘明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明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杨璞 古林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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